2018年度股东大会顺利召开

2019年5月24日,kok电竞app(中国)有限公司官网2018年度股东大会于公司总部七楼会议室顺利召开。董事长吴开贤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5,368,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5406%。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关于修订<kok电竞app(中国)有限公司官网章程>的议案》等17项议案。

2018年度股东大会在董事长吴开贤先生诚挚致辞后圆满落幕。

股市投资者需谨防被诱导参与非法投资交易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推荐股票为名,诱导股市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期货交易,骗取投资者钱财,危害社会稳定和资本市场秩序。其主要手法如下:

一是拉人加入荐股交流群。不法分子通过投放网络广告、分享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开展虚假不实宣传,以免费推荐“牛股”“涨停股”等吸引投资者加入荐股微信群、QQ群。荐股微信群、QQ群中往往有所谓“老师”“分析师”引导交流炒股心得,卖弄炫耀炒股业绩。

二是诱导参与新品种投资。在推荐的“牛股”不灵后,不法分子便以“股市行情不好”“炒股利润率低”等理由,向投资者推荐外汇、贵金属、石油、邮币卡、大宗商品,或者境外指数等新型投资产品,号称这些新投资品种具有投入低、收益高、交易灵活方便的特点,适合普通人投资或与股票进行组合投资。微信群、QQ群内的“托儿”则伪装成投资者现身说法,上传交易盈利截图,吹嘘获利丰厚,诱导其他投资者下载交易软件或APP注册开户,并入金参与交易。

三是设计种种套路诈骗投资者资金。这些新品种大都实行杠杆交易,有的杠杆高达数十倍甚至上百倍,行情稍有波动便造成大幅损失;有的交易平台或其展业机构以“喊单”等手段引导投资者频繁交易,赚取高额手续费;有的平台故意反向“喊单”,导致投资者迅速亏损、爆仓;有的平台以更换“高级老师”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为由要求追加资金,导致亏损进一步加剧;有的在投资者资金损失殆尽发现上当受骗后,即把投资者拉黑或踢出交流群。这些交易平台有的是与投资者对赌,投资者的亏损就是交易平台及其会员等展业机构、营销人员的收入。有些交易平台实行虚拟交易,其交易走势图(K线图)复制境外市场以往行情,由不法分子通过后台操控,投资者一旦参与交易大都血本无归。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做市商等连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也不得面向普通社会公众开展营销活动。上述交易平台开展的各类新品种交易活动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有的甚至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请选择合法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交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请擦亮双眼,提高警惕,不要因一时贪念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投资交易,造成财产损失;一旦发现自己受到此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上文章转载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

共创工业物联,洞见智造未来-众业达&研华温州论坛圆满成功!

今日,由温州众业达与研华联合举办的“物联网创新应用赋能论坛”在滨海大酒店举行,现场共有近百位客户受邀参加!

本次论坛主要分享工业物联网与智能制造市场发展趋势,探讨如何以物联网思维推动智能制造产业升级,现场也设置Demo体验与互动交流,通过动态产品展示,让客户更好地体验感受工厂智能控制与制造信息管理的解决方案。同时上海慧程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冯总也分享了“工厂智能化管理,赋能生产动力”的理念。

通过本次共创论坛,大家对工业物联也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可谓是收获满满!

最后,感谢温州公司各位同仁们全力推进本次活动,让我们以此为起点,一起携手探索物联网共创转型之路,共同开拓商机,洞见智造未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上给予扶持。制定差异化的分红引导政策。完善除权除息制度安排。

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鼓励开发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产品。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并努力创造良好投资回报。鼓励基金管理费率结构及水平多样化,形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费用模式。

三、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强化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的信息披露规则。

提高市场透明度。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健全跨市场交易产品及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发生敏感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力度。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对他人提供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可操作,特别是应当就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并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接受投资者问询的时间和方式,健全舆论反应机制。

四、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

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制度。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自律组织应当健全独立董事备案和履职评价制度。

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健全利益冲突回避、杜绝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公平处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受托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鼓励中小投资者参加持有人大会。

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证券监管部门要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将投诉处理情况作为衡量相关主体合规管理水平的依据。支持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支持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服务。开展证券期货仲裁服务,培养专业仲裁力量。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

加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相关侵权行为民事诉讼制度。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健全适应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特点的救济维权工作机制。推动完善破产清偿中保护投资者的措施。

六、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

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研究建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

完善风险救助机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完善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研究实行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研究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使用范围和来源。

七、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

完善监管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落实到各个环节。对纳入行政许可、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证券期货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安排。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关股东不得转让股票。鼓励限售股股东主动延长锁定期。建立覆盖全市场的诚信记录数据库,并实现部门之间共享。健全中小投资者查询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状况的机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坚决查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上市公司不当更正盈利预测报告、未披露导致股价异动事项、先于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以新闻发布替代应履行公告义务、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以及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坚决打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转移、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建立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强化执法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及时纠正各类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和完善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预案,做好相关事件处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不断强化执法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提前介入力度。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

八、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

加大普及证券期货知识力度。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试点。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功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义务,保障费用支出和人员配备,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业务环节。

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自律组织应当强化投资者教育功能,健全会员投资者教育服务自律规则。中小投资者应当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养成良好投资习惯,不听信传言,不盲目跟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九、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

构建综合保护体系。加快形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综合保护体系,实现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以及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大资源投入,完善基础设施,畅通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渠道。证券监管部门建立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与评估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日常监管和行政许可申请审核的重要依据。

完善组织体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专业律师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

优化政策环境。证券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水平。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支持市场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财政、税收、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完善交易和分红等相关税费制度,优化投资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完善数据采集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协调沟通机制。强化国际监管合作与交流,实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跨境监管和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2月25日

财务知识一点通系列之二:走进资产负债表(上)

编者按:

大数据时代下,如何从财务视角抓住事物本质,并借此增加投资成功率,是投资者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为了帮助投资者提高财务专业知识水平,提升财务分析和判断能力,深交所投教中心特别推出“财务知识一点通”系列投教文章,本篇为第二篇,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走进资产负债表(上)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资产负债表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别,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在解读这张报表之前,我们先来谈谈以下两大要素与这三类项目的相关性:

1、货币要素

货币资金,俗称“钱”或者“现金”。报表中的资产大多都是为了在未来转化成“钱”而存在的。通俗地讲,能直接转化为钱的是货币性资产,比如应收账款或短期投资,而间接转化为钱的称为非货币性资产,比如存货、固定资产或是无形资产等。

报表中可能会在未来“吸走”企业现金的“杀手们”大都以负债方式存在,比如应付账款、应付员工薪酬、借款等等,而且它们大都是契约义务的具现化变现。

权益则是对应投资者利益的一把标尺。投资者要想真正将权益转化为现金,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出让权益,即卖股票;第二,现金分红,即收股利;第三,清盘,即拆伙分家产。

无论何种商业模式,企业存在的基本形态总是以钱或者负债来换取资产,再通过将资产转化为钱来维系其商业运转。当付出的金钱小于资产转化得来的金钱,则所有者权益(股东利益)提升,反之则下降。

2、时间要素

时间产生价值,同时也滋生风险。一方面,企业通过研发新产品,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建立良好的市场地位与口碑,可能将其存货或者固定资产转换为增量现金;另一方面,一旦企业失去竞争力,企业资产转化为现金能力将可能打折,这也就是常见的资产减值或亏损。

以现金为核心,按照资产和负债转化为现金的时间长短,资产负债表中的科目进行了流动和非流动的划分。其中变现能力强、流动速度快的资产被划分为流动资产,而那些需要一年以后才能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则会被作为非流动资产。同样的,根据到期偿还日是否为一年以内,负债也被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以反映企业预期现金支出的期间。从时间的角度来看,权益也可以看成是一项特殊的长期负债,其本金通常只有在企业清算时才需偿还,同时,其不享有固定的利息收入,而是通过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获得收益。

明白上述两大要素和资产负债表的关系后,我们就可以谈谈如何利用它们来进一步解读资产负债表。

首先,投资者可以重点关注企业的流动性。

现金为王的商业社会,企业流动性对投资周期长短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一般而言流动性主要可以观察以下几个指标:

1、营运资金

营运资金越多,说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作为绝对值参考,这个指标可以有效衡量企业的活力与发展潜力。

2、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由于营运资金受企业规模变动的影响较大,通常,在对不同规模的被投资企业的流动性进行分析时,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更有参考价值。

流动比率为体现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一个基础指标,比率越高,则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但流动比率并非越高越好,若流动比例过高,则表明企业较少进行融资,对流动资产的利用率不高,运营方式比较保守;相对的,若流动比例过低,则表明企业较为激进,偿债压力大,投资者需进一步关注其是否拥有足够的资产偿还债务。

速动比率是对流动比率的补充,是剔除存货影响以后的流动比率。存货在各个行业的周转速度差别较大,例如,在房地产行业,作为存货的商品房因建设周期较长,其周转天数远高于零售行业的快消品。因此,速动比率可供投资者从另一个维度,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比较。

以近年来申请破产的部分上市企业为例,虽然其所处行业不同会导致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的绝对值有所差别,但从这些企业的平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来看,在破产申请前的三年均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尤其是从破产申请前第二年开始,这些企业的平均流动比率大多都会跌至1以下,即呈现出流动资产小于流动负债的情形。

因此,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作为一个警示标志,可以有效帮助投资者及时关注企业的流动性风险。

我们将在下篇中继续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对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持续增长能力进行解读。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杨瑾璐、钱海英供稿)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文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以上文章转载自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栏目下的“风险教育”)

财务知识一点通系列之一:关注审计意见 读懂上市公司

编者按:

大数据时代下,如何从财务视角中读取事物本质,并借此为投资成功率增添筹码,是投资者面临的一项重要问题。为了帮助投资者提高财务专业知识水平,提升财务分析和判断能力,深交所投教中心特别推出“财务知识一点通”系列投教文章,本篇为第一篇,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关注审计意见 读懂上市公司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2017年年报披露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数量创近年新高,加上最近*ST烯碳因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被终止上市,投资者对审计意见的内涵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高度关注。

一、什么是财务报表审计意见

财务报表作为上市公司最为重要的一份信息披露文件,集中反映了公司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的关键依据,对投资者的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该如何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与公允性呢?这时候就需要依赖具有专业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也就是会计师事务所了。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简单地说,审计意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财务报表的公允性与可靠性程度。

二、审计意见有几种类型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计意见类型分为无保留意见、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与否定意见。其中,后四种审计意见均属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类型。从会计师的保证程度来看,由高到低的顺序为:

一是无保留意见,其保证程度最高,它表示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绝大部分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均为无保留意见。

二是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它属于无保留意见,但是存在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或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等。

三是保留意见,它表示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或者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形成审计意见基础的审计证据,而且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四是无法表示意见,它表示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五是否定意见,它表示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三、审计意见类型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则投资者基本难以通过财务报表获取关于公司经营状况与盈利能力的可靠信息,同时表明其信息披露极有可能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严重违反《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信息披露的原则与规定。因而,《股票上市规则》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的指标之一。该项规定对于督促公司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规定,真实、准确、合规地编制财务报表,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决策信息具有重大意义。

如最近的*ST烯碳,因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触碰《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的规定,深交所依法依规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如果说会计是一门语言,那么审计意见就是对这些语言的“公允地反映”,投资者只有充分理解审计意见的内涵和意义,才能真正“读懂”上市公司,做一名理性的投资人。

(深交所会计专业技术小组供稿)

(以上文章转载自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栏目下的“风险教育”)